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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3 11:31:01
近期,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带来了重要机会。但我国对外投资仍然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如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政策不明朗、跨境资金流通存在障碍等。为此,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大学张水波教授。
完善私募基金对外政策
“2020年9~12月,我随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民营企业国际经济合作研究会对我国民营企业在境外经营状况进行调研时发现,我国对外投资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外投资企业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大。除银行金融加大支持以外,私募基金作为股权投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渠道,越来越受到关注。”张水波介绍说,因此,完善私募基金对外投资政策,尤其能够畅通民营企业境外经营的资金流,对于促进“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张水波表示,私募基金开展对外投资的具体操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私募基金对外投资实际落地中,缺乏明确的多部门协调的统一规则指引。对外直接投资报备手续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和外汇管理局3个部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同时受到证券投资监管部门监管,无论是申请备案审批的部门先后顺序、递交资料的完整清单,还是操作指引或模板等都没有清晰的流程和要求。二是现有政策难以适应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行业运营要求。对外投资备案和审批手续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叠加私募基金的金融特点,审核报备时间无法估计。但私募基金作为被投资企业融资的途径之一,企业的资金需求往往比较急迫,影响了基金运营以及企业发展。三是对外投资管理办法未能针对私募基金的特征建立特殊事项处理方案。例如境外项目追加投资、新老投资人注册地点不同问题;先有项目或是先募资的管理操作顺序问题等。
为此,张水波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相关提案,建议由发改委牵头,联合商务部、外汇管理局、证监会以及银保监会等机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制定多部门统一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各部门审批、备案顺序作出明确规定,并尽可能缩短审批或备案时间,以适应对外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紧迫性的特点。在管理办法制定中,应纳入针对私募基金的特征建立特殊事项处理方案。此外,由于私募基金境外投资的敏感性与风险性,若出台相关统一政策文件条件不具备,则可考虑相关部门出台针对私募基金境外投资的试点方案,选定几家已在国内合规且有对外投资意向的私募基金进行对外投资的试点,引导并纳入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监管范围。
清除跨境资金流通障碍
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普遍在境外国家和地区有着不错的经营业绩,不少民营企业不但有对外投资意愿,而且也有将其境外的盈利等汇回国内进行投资的意愿。但许多民营企业家反映在跨境资金流通方面存在障碍,尤其将境外资产经营收益汇回过程中遇到很大障碍。
一方面,当前境外资金汇回国内的审批手续比较复杂,审批额度较小,渠道不畅,影响了民营企业将境外资本和盈利及时汇回国内;另一方面,有的民营企业在改革开放早期未在国内完成备案而投出去资金,后来也未及时在国内进行补充备案,难以说明汇回这笔收益资金的来源。
为了解决上述资金跨境流通问题,结合民营企业家期望以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张水波提出如下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出台专门解决上述问题的政策,若出台专门政策条件不成熟,可考虑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政策,如扩大在我国设立平行基金的试点区域以及放宽设立平衡资金的条件,缓解民营企业在境内外投资时资金进出境的障碍。
“此外,我国仅有少数省市出台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暂行办法,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并出台相关政策。这样,我国在境外投资的民营企业就能以境外机构投资者身份在通过资格审批和其外汇资金的监管程序后,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国内的私募股权市场,从而缓解我国走出去民营企业的资金畅通问题。”张水波表示。
加强对外到期债权管理
我国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国家进行了大量贷款援助,对受援东道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以两优贷款方式占很大比例。目前,不少两优贷款陆续到期,需要贷款国归还,但由于受援助国财政收入不足,叠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国家归还到期债务出现困难。
妥善处理到期债务,不但利于债务国本身的社会经济发展,也有利于使债务国的债务偿还具有可持续性,为此张水波建议,一是应由财政部牵头,会同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资委等,对到期还款的两优贷款进行摸底,并成立专门小组研究对策;二是根据与我国的外交关系、债务国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资源禀赋等具体情况,对到期的偿还我国的债务实行“免减缓转换”;三是在各种策略中,重点研究,根据投资的项目质量,看哪些到期债务可以实现“债转股”以及哪些可以转换为“资源型开发项目”等。
(文章来源:中国化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