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账单触目惊心,嫖娼行为屡禁不绝,“黄市”如何铲除?

2021-04-24 06:10:02

0558尼克网

  卖淫嫖娼是指异性或同性以财物为媒介而进行性交易的行为,不仅会对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造成严重破坏,且存在极大卫生健康风险。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打击处置,这也是扫黄行动的重要内容,一份被查获的卖淫账单让人触目惊心,透过账单,才知卖淫嫖娼为何屡禁不止,究竟如何才能铲除“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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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卖淫女22岁,根据其账单记载,5月份除休息两天外,几乎每天都有“生意”,其将长期租住的商务宾馆作为固定卖淫地点,“顾客”也可选择“上门服务”,客人自行上门的价格为400元,到客人指定地点的价格为600元,5月1日共交易3次,5月6日共交易5次,平均每天交易4次左右,每次平均500元,一天共2000元,一个月按28天计算,月收入56000元,据其交代,除去房租和生活费必要开支外,约有50000元的收入,除了记录这些,其还对嫖娼人员的职业、年龄特征进行了记录和分析,以便能精准定位“客户”。

  从以上数据来看,卖淫属于投入少、回报大的典型暴利“产业”。通常来看,卖淫女都具有好逸恶劳、拜金主义且虚荣心强的共同特征,在暴利面前,甘愿成为道德沦丧之人。有市场就一定有需求,从嫖娼人员来看,大部分是外地务工或临时出差的群体,一部分是因为生理需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而以身试法,一部分是出于男性的天然好奇心和强烈的占有欲而违法试探。违法行为必将受到追究,那么,关于卖淫嫖娼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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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应处罚

  卖淫嫖娼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通风报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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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情节较轻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情节较重或特别严重,则涉嫌犯罪,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从重处罚。组织、强迫卖淫的,卖淫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自愿或者“自营”形式,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强迫、组织卖淫的,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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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淫嫖娼是否会有案底

  案底是指案件的档案记录,能肯定的是,刑事犯罪一定会留下案底,那卖淫嫖娼作为违法行为是否也会有案底?事实上,只要公安机关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的,就一定会有相应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会在公安机关永久保存,且会在违法人的公安户籍中进行处罚记录,现如今,若你拨打过报警电话,都会在户籍网上留下记录,何况曾受到过治安处罚。

  曾有人提议,凡是卖淫嫖娼的,不区分情节轻重,直接顶格处以15日拘留且并处罚款,不再给公安机关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各地执法尺度不一,以此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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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认为,对卖淫嫖娼的处罚不宜实行一刀切,要彻底铲除“黄市”,除了要继续常态化开展扫黄行动并严格执法,最重要的是,要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让年轻人树立正确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各位看官,我想您一定有话想说,请移步到评论区赐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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